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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0·2013-06-27 09:06: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第19号令)文件精神,落实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统计报表的复文》(沪统审字〔2013〕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提高商品粉煤灰产品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工作

  市统计局本期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有《上海市粉煤灰排放利用情况》(市建材08 废01表)、《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产品产、销情况》(市建材09废02表)、《上海市脱硫废渣排放利用情况》(市建材10废03表)和《上海市矿渣粉、钢渣粉产品产、销及利用情况》(市建材11废04表)等4张,规定的报送单位为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水泥协会),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不再作为报送单位。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填写上述报表,按时报送至市水泥协会。市水泥协会应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二、规范商品粉煤灰质量检验合格证

  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粉煤灰,销售企业应当向购货单位提供印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编制――2013制式”的新版《上海市商品粉煤灰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产品出厂质量跟踪单》(详见附件)。

  新版商品粉煤灰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出厂质量跟踪单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编制,市水泥协会统一印制、管理,一式三份,购货单位、生产单位和水泥协会各留一份。商品粉煤灰质量检验合格证购货单位留存联应当印有防伪印鉴。

  三、强化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规定组织生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得将低于Ⅱ级的商品粉煤灰销售给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有能满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试验人员和设备,并取得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场、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台帐,台帐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原状粉煤灰的来源、进场时间、数量、细度等,以及生产加工方式、每批号出厂产品的检验情况、销售对象及数量等。采用磨细工艺生产商品粉煤灰的,还应包括粉磨系统的用电量情况。所有台帐按月进行统计汇总。

  市市场管理总站每年会同市水泥协会组织老师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进行动态检查,并对商品粉煤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年抽查企业覆盖面不小于40%。抽样检测结果记入《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水泥类产品企业)》。

  四、建立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诚信体系

  1、商品粉煤灰企业应当遵守水泥类产品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在行业规范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商品粉煤灰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水泥类产品企业)》的相关内容,并按要求及时交相关单位记载本企业的质量监管、质量检测、专业评价、诚信评价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有关方面监督。上述质量诚信手册由市水泥协会统一印制、管理。市水泥协会应当对各商品粉煤灰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市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年度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的依据。

  3、商品粉煤灰企业应当积极参加“上海市水泥类企业合格供应商优先推荐活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创优争先的品牌意识,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引导商品粉煤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上海市商品粉煤灰质量检验合格证。              

     2、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产品出厂质量跟踪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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