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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建设主要相关法律
3招标投标法
3.1基本概念
3.1.1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活动。
3.1.2招标不是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3.2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
3.2.1项目范围:公共项目、国家项目、国际项目。
3.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3招标公告:向所有潜在的投资人发出的广泛性通告。
招标邀请: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邀请。
3.2.4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资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3.2.5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编制的招标文件。
3.2.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失误--15
3.3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要求
3.4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有关规定
3.4.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4.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3.4.3评标方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合理低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
3.4.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善之--30
3.4.5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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