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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建设主要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
1.1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的使用权:权力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1.2建设用地
1.2.1建设用地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批准范围: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由各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以上规定以外的。
1.2.2征用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建筑法
2.1建筑法: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筑活动是要规范的核心。
2.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1、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2、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2.3建筑许可管理制度
2.3.1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
2.3.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2.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业主或者项目法人)。
2.3.2.2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5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放许可证。
2.3.2.3有效期限:3个月。可延期两次,一次3个月。
2.3.2.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应当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3.3从业资格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
2.4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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