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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辅导第五章第二节(3)

|0·2013-02-22 09:28: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5合同争议的解决

  5.1和解: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5.2调解: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5.3仲裁: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

  5.3.1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3、依法独立进行;4、一裁终局。

  5.3.2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裁

  2、仲裁事项;裁什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谁来裁

  5.3.3仲裁庭的组成(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5.3.4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4诉讼: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对于一般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是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署管辖;也允许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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