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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辅导第五章第二节(2)

|0·2013-02-22 09:27:07浏览1 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3合同的履行

  3.1合同履行: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3.2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

  3.3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种类

  3.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4.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行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4.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4.3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合同成立之后应当后履行合同的一方财务状况恶化,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对方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4合同的终止

  4.1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4.2终止条件: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底的物提存;

  5、债券债务同归一方;6、债权人免除债务;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况。

  4.3债务人将标的提存的情况: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拒受

  2、债权人下落不明;失踪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死亡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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