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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辅导第一章第四节

|0·2013-02-18 11:16: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第四节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造价工程师: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素质要求:思想品德、文化、专业、身体;

  2技能结构:技术、人文、观念;

  3教育培养:职前教育、职后教育;

  4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4.1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权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权,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2、签章权,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3、立业权,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报告。

  4.3义务(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资料):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4.4道德标准

  4.5不予注册(无能、有过、作假)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不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4.6不予续期注册(无绩、不学、作假有过)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弄虚作假;

  6、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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