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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造价工程师: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素质要求:思想品德、文化、专业、身体;
2技能结构:技术、人文、观念;
3教育培养:职前教育、职后教育;
4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4.1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权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权,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2、签章权,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3、立业权,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报告。
4.3义务(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资料):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4.4道德标准
4.5不予注册(无能、有过、作假)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不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4.6不予续期注册(无绩、不学、作假有过)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弄虚作假;
6、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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