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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资料验收
2.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1)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缴财政。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整理技术资料B..编制竣工图(规定)C.编制竣工决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老师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的组织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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