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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八章(3)

|0·2011-06-13 16:10:0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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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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