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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0·2010-08-02 09:51:3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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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 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4.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5. 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 其他第三方原因

  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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