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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答疑:关于招投标的问题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学员提问

  老师你好!有几个关于招投标的问题想请教:

  1、如截标日期是5月20日,投标单位A于18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另外,又在5月19日递交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且该补充文件未对18日送交的文件有效性做说明。请问A的两次投标哪个无效?

  2、某单位10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为10月30日。这里截标时间是不是错了?公示5天,发招标文件5天,投标准备20天,要30天才对,现在只有25天。

  3、2006年教材中,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2009教材中,投标保证金时间和投标有效期相同。很多习题中都没改过来,考试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呢?

  4、如果业主因某些原因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且又没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那么投标人是否可以在投标有效期满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呢?

  5、计价教材中关于定标有这样的说法:业主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向主管部门做书面报告。那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还要再向主管部门报告吗?

  谢谢!

老师答疑

  1两个都有效。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不会这么出题的。一般是开始出售招标文件开始。

  3按照案例教材为准。

  4可以。

  5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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