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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基数可以不同 ? 那按206号文 的税率公式 税率=1/(1-3%-3%*a%-3%*3%)-1【此公式就说明,基数是 不含税金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三者之和,是包含利润的而且是不含税的】 和六个计价程序中看,都是按含利润的税前造价乘以前边公式的相应税率(3.41%、3.35%、3.22%)的,因为计价程序是依次计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此时税金是利用以上的有关数据来计算的,税金公式中的计算基数应该也的确是含利润的税前造价。
我的意思是,206号文中税金公式和税率公式有矛盾吗?好像就是基数不统一?税金公式为什么是 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
还有一个疑惑,六个计价程序中的取费基数不同。我是这么理解的:我们山东的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基本是按(因为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和规费计算基数不同)工料单价法中的第一种以直接费为基础;市政工程是按第二种以人机和为基数;装饰、安装是按第三种以人工费为基数。为什么会存在六种计价程序,就是为了满足各种不同情况的吗?
请老师指正。谢谢!
老师回答:
上次回复的意思是按着计价规则应该是以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但是有些题目中是直接给出了或者计算得出了含税造价,那么在计算税金的时候,就要区别对待,有些则是求含税造价,那么就是用不含税造价除以(1-税率),公式是没有矛盾的,注意基数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