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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 ?B.5.1“门油漆” ?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
3.2.8 |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保留条文做了以下修改】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
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保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含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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