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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
3.2.1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二带来的困惑。 |
3.2.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 ||
3.2.3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统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五节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 ||
3.2.4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
3.2.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
3.2.6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量单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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