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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辅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造价辅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2)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九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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