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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第七章复习提纲(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国家财政部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中作了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七)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5)认真核实单价。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八)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结算原则:一是恪守信用,及时付款;二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是银行不垫款。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1)由卖方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允许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2)由卖方委托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与首次支付金额相等;

  3)装船的海运提单;

  4)商业发票副本;

  5)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证书副本;

  6)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7)向买方信用证的出证银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8)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1)说明所有货物无损、无遗留问题、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书;

  2)向出证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3)商业发票副本。

  (3)支付货币与时间。

  1)合同付款货币:买方以卖方在投标书标价中说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卖方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执行合同中所需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比例进行支付。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卖方所提供的单证符合规定之后,买方须从卖方提出日期的一定期限内(一般45天内)将相应的货款付给卖方。

  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预付款、阶段付款和最终付款。

  (1)预付款。一般专制机械设备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制造前,由买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预付款。

  预付款一般在提出下列文件和单证后进行支付:

  1)由卖方委托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与预付款货币金额相等;

  2)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3)商业发票;

  4)由卖方委托的银行向买方的指定银行开具由买方承兑的即期汇票。

  (2)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当机械制造开始加工到一定阶段,可按设备合同价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付款。阶段的划分是当机械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时进行一次付款,到货物装船买方收货验收后再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作较详细的规定。

  机械设备制造阶段付款的一般条件如下:

  1)当制造工序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时,制造厂应以电传或信件通知业主;

  2)开具经双方确认完成工作量的证明书;

  3)提交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所完成部分保险发票;

  4)提交商业发票副本。

  机械设备装运付款,包括成批订货分批装运的付款,应由卖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单证:

  1)有关运输部门的收据;

  2)交运合同货物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副本;

  3)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4)由制造厂(商)出据的质量和数量证书副本;

  5)原产国证书副本;

  6)货物到达买方验收合格后,当事双方签发的合同货物验收合格证书副本。

  (3)最终付款。最终付款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付款时应提交:

  1)商业发票副本;

  2)全部设备完好无损,所有待修缺陷及待办的问题,均已按技术规范说明圆满解决后的合格证副本。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

  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2)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产品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直接贷给买方,买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是由出口国银行 把出口信贷贷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买方,买方用现汇支付借款,进口国银行分期向出口国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

  (1)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主要是依据国际上流行的货物及设备价格调值公式来计算,即:

  p1=po(a十b*M1/Mo+c*L1/Lo)

  式中p1――应付给供货人的价格或结算款;

  po――合同价格(基价);

  M。――原料的基本物价指数,取投标截止前28d的指数;

  Lo――特定行业人工成本的基本指数,取投标截止日期前28d的指数;

  Ml、L1:――在合同执行时的相应指数;

  a----代表管理费用和利润占合同的百分比,这一比例是不可调整的,因而称之为“固定成分”;

  b----代表原料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c----代表人工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在公式中,a+b+C=1,其中:

  a的数值可因货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占合同的5%-15%。

  b是通过设备、工器具制造中消耗的主要材料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的。

  c通常是根据整个行业的物价指数调整的(如机床行业)。

  (2)对于有多种主要材料和成分构成的成套设备合同,则可采用更为详细的公式进行逐项的计算调整:

  p1=po(a十b*Ms1/Mso+c*Mc1/Mco+d*Mp1/Mpo+e*Le1/Leo+f*Lp1/Lpo)

  式中 Msl/Mso――钢板的物价指数;

  Mci/Mco----电解铜的物价指数

  Mpl/Mpo----塑料绝缘材料的物价指数

  LEl/Leo----电器工业的人工费用指数

  Lpl/Lpo----塑料工业的人工费用指数

  a――固定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b、c、d ――每类材料成分的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e、f――每类人工成分的成本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与FIDIC合同、NEC合同和AIA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比较分析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并于1999年12月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新文本)。在国际上,各种行业组织颁布有不同的施工合同标准文件,有代表性的包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合同,以1987年第4版为例)、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的《新工程合同条件》(简称NEC合同、1995年版)和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A201,1997年版)等。这些施工合同标准文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及竣工结算)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比分析见书p36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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