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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准化法
(一)标准的类别和制定标准的范围
1.标准的类别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2.制定标准的范围
《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二)标准的制定
目的: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标准的实施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企业对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