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125号
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
120 |
72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140 |
84 |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
100 |
60 |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另:在环球职业教育在线造价工程师频道(
/leraning/class_zaojia/index.asp)会尽量为学员们提供各地考试成绩查询方式.祝愿各位学员顺利通过!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