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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定为:
(一)拥有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单位。
(三)无不予注册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结束没达到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结束没达到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结束没达到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结束没达到3年的。
1、申报:个人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资料,打印申请表后上报数据。
2、受理:个人端系统直接上报就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并核查,请及时关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核查信息。
3、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核查通过后,注册证书发放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企业需前往造价管理部门领取证书(领取证书前需提供个人两寸照片至造价管理部门),具体需咨询当地市级造价管理部门。
1、注册造价工程师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和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是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证书失效。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变更聘用单位
1、申报:个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资料(解聘证明上传到相关说明),打印申请表以后上报数据。
2、办理:带着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注册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各一式一份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该事项资料齐全当场办结,加盖“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二)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
1、申报:个人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资料,打印申请表以后上报数据。
2、办理:带着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该事项资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