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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定为:
(一)获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单位。
(三)没有不予注册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没达到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没达到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没达到3年的。
(九)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没达到3年的。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拥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是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和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未被别的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而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证书失效。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申报:个人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个人行政审批事项→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应附件资料,下载打印申请表之后上报数据。
2、受理:个人端系统直接上报就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并核查,请及时关注造价系统核查信息。
3、领证:对旧版注册证书(仍为11位注册证号及无身份证号)统一进行换发新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新证书之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领取(领取证书前需提交本人两寸照片至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个人在领取新证书时需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