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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汇总(四)
【考点】价格法
1.经营者权利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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