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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例题: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基本理论

环球网校·2020-09-14 13:28:22浏览688 收藏137
摘要 为帮助大家顺利备考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例题: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基本理论”,供大家备考参考。

编辑推荐:2020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例题汇总(二)

【考点】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基本理论

一、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1.合同价款的调整起因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施工进度和工期

1.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2.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二)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隐蔽工程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验收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三)其他内容

1.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化石、文物

一旦发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三、索赔的计算

(一)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特别要注意:

a.一般增加工作量的索赔事件的费用索赔是需要索赔所有发生的费用。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b.确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时,可以考虑承包商应该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c.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要视机械来源确定,如果是承包商的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如果是承包商租赁来的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不予补偿。

d.人工和机械窝工费用要计取规费和税金,对于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在计算窝工费用索赔

时也应适当计取现场管理费,一般给出窝工补偿综合税费中就包含了部分现场管理费和规费、税金。

e.有时在分析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的费用索赔时,还要注意分清是业主的责任事件还是风险事件。责任事件是指自身不当行为等导致的工程工期和(或)费用的损失,是通过自身努力可以避免其发生的事件,风险事件是指非自身不当行为等导致的工程工期和(或)费用的损失,是非自身能够避免的事件,如洪水突发、地区停电等。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

1.在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后面的事情要考虑前面的影响。

2.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直接法、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

(三)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判断“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即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2020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

【翻页查看例题】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7)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人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监理人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业主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监理人的拒绝。试问监理人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图纸差错监理人口头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口头答应。待施工图纸修改后,乙方恢复施工。事后监理人要求乙方就变更所涉及的工程费用问题提出书面报告。试问监理人和乙方的执业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

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监理人应如何处理?

4.在随后的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乙方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乙方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乙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翻页查看】

问题1:

监理人的拒绝合理。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来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人可以认为是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甲方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1)监理人和乙方的执业行为不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应按照下列原则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问题3:

监理人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地质勘探报告未提供的,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不利的物质条件),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属于甲方提供的道路和管线被冲坏,应有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自行接引的道路和管线被冲坏,应有乙方承担,被冲坏的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冲坏的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应予顺延。

问题4:

发现出土文物后,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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