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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大型工程项目划分为A、B、C三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分别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单项工程A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定实施的工程性质虽然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阔条款中规定: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事件2:单项工程B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未支付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理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回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终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误工的责任。
事件3:单项工程C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550天。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4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事件4:单项工程c的配套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1)施工期间,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有误,需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由于图纸修改造成停工20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2)施工期间因下雨,为保证路基工程填筑质量,施工单位停工10天,其中连续4天出现低于工程所在地预计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气候和连续6天出现50年一遇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程延期1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3)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称承包方施工噪声对他们有干扰,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浇筑工作,影响了施工。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5天与费用补偿1万元的要求。
(4)由于业主要求,在原设计中的一座互通式立交桥设计长度增加了5m,业主代表向承包方下达了变更指令,承包方收到变更令后,及时向该桥的分包商发出变更通知。分包单位及时向承包方提出了索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由于增加立交桥长度,需增加费用20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30天的索赔。
②此设计变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程材料到场二次搬运增加的费用1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天的索赔。
承包方以已向分包单位支付索赔款21万元的凭证为索赔证据,向业主方提出要求补偿该笔费用21万元和延期40天的要求。
(5)由于某路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需进行换填。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质技术资料。承包方原计划使用隧道出渣作为填料换填,但施工中发现隧道出渣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一步破碎以达到级配要求,承包方认为施工费用高出合同单价,如仍按原价支付不合理,需另行给予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0万元的要求。
【问题】
(1)单项工程A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足之处?
(2)单项工程B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单项工程C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4)说明单项工程C中道路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结果。
【参考答案翻页查看】
参考答案:
问题(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第2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提法不当。应改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合同条款中第3条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问题(2):
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方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从发包方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即第1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方所提出的第11天起计算。
业主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抵扣工程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抵扣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问题(3):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按照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规定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问题(4):
事件1由于设计图纸有误,进行修改造成停工,非承包方责任,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2连续4天的雨季下雨,应是施工方可以预料的,不能索赔;连续6天的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工期索赔,但不能要求费用索赔。
事件3施工噪声属于施工方责任,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4立交桥长度增加,设计变更,属于非承包方责任,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工程材料二次搬运属于施工方责任,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5因地质技术资料已提供,出现问题属于施工方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承包方可以得到合理的工期补偿=20+6+30=56(天)
承包方可以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2+2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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