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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市环城公路(东段)项目系国家交通网络配套项目,设计图纸已完成,资金落实,项目占用土地居民迁移工作已进行了动员,省发改委认为该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法人单位省高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招标工作计划,按照自定的工作程序开展了招标准备工作,发布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编号略)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光明市环城公路(东段)工程,已由省发改委投(20073第15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省高速交通股份公司(招标人同项目业主),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东段工程范围由高速路收费站开始至104国道入口,全长30km,其中建设隧道一座(长500m),计划投资人民币24亿元。项目工期为420天。为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全部工程确定为一个标段。项目质量标准需达到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合格质量等级。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5年间必须具有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按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07年5月5日上午8:00起在光明市东风路高速交通股份公司持单位介绍信购买项目招标文件,不办理邮购。购买招标文件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部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5000元,图纸押金3000元(图纸退还时归还押金)。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24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送达地点为光明市东风路高速交通股份公司。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受理。
6.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日报和光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补充内容在高速交通公司网络上发布。
7.投标人须知: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内保持有效。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投标文件(3份正本,6份副本,共9本)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2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开标地点:××市××路××××楼会议中心)。
招标公告发布了4天,仅1家施工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而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紧迫,招标人决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最终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为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各投标人均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承诺。
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投标人E由G、H、I三家公司组成,其中H公司为联合体投标人E的牵头人,G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单独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均为独立投标人。
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项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定E的中标无效。
问题:
1.施工项目标段划分的原则是什么?环城公路工程招标只确定一个标段是否合理?
2.招标公告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3.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翻页查看】
参考答案:
问题1: 工程施工招标应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和各种外部条件、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各单项工程之间的技术管理关联性以及投标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划分标段。在考虑技术关联性的前提下,特别要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标段。
本题中工期为420天,公路长度30km,另建隧道一座。采用一个标段招标。施工增加了合同工期和技术保证的难度是不恰当的。
问题2:
本例中所示的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条件的项目奖金来源没有说明。
项目工期为420天,没有说明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要求。
招标人从5月5日起开始发出招标文件的提法不正确。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时间至少5日,但不能没有结束时间的规定。出售文件地点仅有单位名称无具体位置(投标文件送达位置同样未做说明),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每套5000元人民币属于牟利行为,不正确。
招标公告仅在省日报和市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是错误的。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在《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补充内容发布不符合相关规定。
公告中投标人须知不属于招标公告应列入的内容,其具体内容中不妥之处为:
(1)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内保持有效”提法不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规定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提法不妥。投标有效期应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E1起计算。此处应规定一个具体期限,如60日等。
(3)规定“3份正本”提法不妥。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份正本,以保证投标的唯一性。
(4)规定“投标文件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2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提法不妥。
不妥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3:
(1)根据“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的规定,A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不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投标人J有投诉权。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投标人J投诉。
(2)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①不妥之处: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②不妥之处: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③不妥之处:招标人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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