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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筑法及其相关条例
第一部分 建筑法
知识点 1:建筑许可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记忆】注意从时间、人物、对象和目的四个要素把握该法条。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许可时限
二、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意】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知识点 2:建筑工程承包与监理
一、建筑工程发包
二、建筑工程承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知识点 3: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知识点 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三)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提示】和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
(四)工程施工
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条件(四有一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知识点 2: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承揽
(二)工程施工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3.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质量检验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知识点 3:工程质量保修及监督
一、工程质量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提交保修书的时间
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保修书的内容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二)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二、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知识点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承揽
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列入工程概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八、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知识点 2: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方法: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六、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七、监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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