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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
一、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
(一)总分包模式
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与各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
总分包模式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多种模式。其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建造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运营DBO(Design-Build-Operation)以及交钥匙(Turn-Key)等。
总分包模式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项目组织模式——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采用总分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于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结构简单。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建设单位可承担较少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单位内部,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控环节。
(4)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此外,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工程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
(5)对建设单位而言,选择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6)对总承包单位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二)平行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并分别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这时,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
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由于合同内容比较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对不具备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中小承包单位较为有利,使他们有可能参与竞争。建设单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承包单位。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整个工程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各承包单位,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当主体工程不合格时,装修单位不会同意在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上进行装修,这相当于有了他人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约束力。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由于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从而缩短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4)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由于合同数量多,使工程项目系统内结合部位数量增加,要求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一是由于总合同价不易短期确定,从而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由于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从而增加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
(6)相对于总分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单位的综合优势。
(三)联合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项目规模巨大或技术复杂,以及承包市场竞争激烈,由一家公司总承包有困难时,可以由几家公司联合起来成立联合体(JointVenture,JV)去竞争承揽工程建设任务,以发挥各公司的特长和优势。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投入联合体的资金份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人员数量等,签署联合体协议,建立联合体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代表,以联合体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合同结构如图3.2.3所示。
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的特点:
(1)对建设单位而言,与总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的控制。
(2)对联合体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可增强竞争能力,而且也可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合作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项目包含工程类型多、数量大,或专业配套需要时,一家公司无力实行总承包,而建设单位又希望承包方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组织时,就可能产生几家公司自愿结成合作伙伴,成立一个合作体,以合作体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称基本合同)。达成协议后,各公司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体的统一计划、指挥和协调下完成承包任务。
采用合作体承包模式的特点:
(1)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由于承包单位是一个合作体,各公司之间能相互协调,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当合作体中某一家公司倒闭破产时,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将由建设单位承担。
(2)各承包单位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没有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体增强总体实力。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间信任度不够,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五)CM承包模式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承包模式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Fast-Track)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1)CM承包模式的特点。
1)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时,就开始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2)CM单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两种。代理型的CM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而非代理型的CM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区别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因此,采用简单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则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这是因为CM合同总价是在CM合同签订之后,随着CM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约而逐步形成的。只有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建设单位才能控制工程总费用。
(2)CM承包模式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CM承包模式特别适用于那些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迫的大型复杂工程。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时的合同价更具合理性。采用CM承包模式时,施工任务要进行多次分包,施工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而是有一部分完整施工图纸,就分包一部分,将施工合同总价划整为零。而且每次分包都通过招标展开竞争,每个分包合同价格都通过谈判进行详细讨论,从而使各个分包合同价格汇总后形成的合同总价更具合理性。
2)CM单位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与总分包模式相比,CM单位与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之间的合同价是公开的,建设单位可以参与所有分包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的谈判。CM单位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他在进行分包谈判时,会努力降低分包合同价。经谈判而降低合同价的节约部分全部归建设单位所有,CM单位可获得部分奖励,这样,有利于降低工程费用。
3)应用价值工程方法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CM承包模式不同于普通承包模式的“按图施工”,CM单位早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可凭借其在施工成本控制方面的实践经验,应用价值工程方法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挖掘节省工程投资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早期结合,使得设计变更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减少,从而减少了分包单位因设计变更而提出的索赔。
4)GMP可大大减少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风险。当采用非代理型CM承包模式时,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他必须承担GMP的风险。如果实际工程费用超过GMP,超出部分将由CM单位承担。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风险将大大减少。
(六)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协议并不仅仅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主要的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参与Partnering模式的有关各方必须是完全自愿,而非出于任何原因的强迫。
(2)高层管理的参与。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参与各方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要分担风险、共享资源,因此,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3)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Partnering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经过讨论协商后才会签署Partnering协议。该协议并不改变参与各方在有关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Partnering协议主要用来确定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共同目标、任务分工和行为规范,它是工作小组的纲领性文件。
(4)信息的开放性。Partnering模式强调资源共享,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于参与各方必须公开。同时,参与各方要保持及时、经常和开诚布公的沟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要保证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能为参与各方及时、便利地获取。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与工程项目其他组织模式中的某一种结合使用,如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
二、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形式
常见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形式如下。
(一)直线制
直线制组织机构如图所示。
直线制组织机构的主要优点是结构简单、权力集中、易于统一指挥、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明、决策迅速。但由于未设职能部门,项目经理没有参谋和助手,要求领导者通晓各种业务,成为“全能式”人才。无法实现管理工作专业化,不利于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机构如图所示。
职能制组织机构的主要优点是强调管理业务的专门化,注意发挥各类老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由于管理人员工作单一,易于提高工作质量,同时可以减轻领导者的负担。但是,由于这种机构没有处理好管理层次和管理部门的关系,形成多头领导,使下级执行者接受多方指令,容易造成职责不清。
(三)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既保持了直线制统一指挥的特点,又满足了职能制对管理工作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其主要优点是集中领导、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但这种组织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差,信息传递路线长,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四)矩阵制
矩阵制组织机构是将按职能划分的部门与按工程项目(或产品)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矩阵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组织机构形式。这种组织机构以工程项目为对象设置,各项目管理机构内的管理人员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归项目经理统一管理,待工程完工交付后又回到原职能部门或到另外的工程项目组织机构中工作。矩阵制组织机构如图3.2.8所示。
矩阵制组织机构的优点是能根据工程任务的实际情况灵活地组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它实现了集权与分权的最优结合,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但是,矩阵制组织机构经常变动,稳定型差,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频繁调动。此外,矩阵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受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的双重领导,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矛盾,产生扯皮现象。
按照项目经理的权限不同,矩阵制组织机构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即:强矩阵制组织形式、中矩阵制组织形式和弱矩阵制组织形式。
1.强矩阵制组织形式
强矩阵制项目经理由企业最高领导任命,并全权负责项目。项目经理直接向最高领导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完全由项目经理进行考核,项目组成员只对项目经理负责。强矩阵制组织形式如图3.2.9所示,其特点是拥有专职的、具有较大权限的项目经理以及专职项目管理人员。强矩阵制组织形式适用于技术复杂且时间紧迫的工程项目。由于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技术界面比较繁杂,采用强矩阵制组织形式有利于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2.中矩阵制组织形式
中矩阵制也称平衡矩阵。在平衡矩阵制组织机构中,项目经理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对项目整体及项目目标负责。项目组成员是从各职能部门借调来的成员,并在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专案主持人。一旦专案结束,专案主持人的头衔随之消失。平衡矩阵制组织形式如图3.2.10所示,其特点是需要精心建立管理程序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协调人员。平衡矩阵制组织形式适用于中等技术复杂程度且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
3.弱矩阵制组织形式
弱矩阵制组织中,并未明确对项目目标负责的项目经理。即使有项目负责人,其角色也只不过是一个项目协调者或监督者,而不是一个管理者。同时,员工的绩效由职能部门经理进行考核。弱矩阵制组织形式如图3.2.11所示,其特点是项目管理者的权限很小。弱矩阵制组织形式适用于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因为这样的工程项目技术界面明晰或简单,跨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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