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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招标程序
我国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
(1)审批手续及建设资金到位后可成立招标小组。
(2)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4)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5)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组织现场勘察和投标预备会。
现场勘察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为120天左右。
(8)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9)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构成;评标方法;评标要求等。
(10)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签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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