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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39号)工作安排,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自2019年4月起,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核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在川央企、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建造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在川央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省本级企业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协助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开展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三)按排查职责和属地分工,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职业资格人员“挂证”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选择“部门窗口”对应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入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系统,系统自动将企业社会保险核查异常人员名单信息反馈给企业,各企业务必于2019年4月30日前,对照社保核查异常人员名单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负责排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负责排查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也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直接申请注销的,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可申请注册状态异常,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应附原因说明。建造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见附件,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参照建造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
(三)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上传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应当是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或出具的文书、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个人或企业反映的社保异常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核实,无法核实的,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或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实。
(五)自2019年5月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月完成“挂证”排查情况及时总结,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于每月3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四、处理方式
(一)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许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二)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经核实为“挂证”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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