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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继续教育是必须的。
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