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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要求,我厅对新疆隆信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各企业对申请资质延续、新申报初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盖公章),务必于2019年1月7日18:00时前一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逾期视为同意我厅审核意见。
联系电话:0991-2823164
联 系 人:秦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