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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的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其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组成,同时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文件格式。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义务。发出开工通知、提供场地和地下资料、办理批文、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等。
2)承包人义务。纳税、保证工程质量、编制计划性文件、负责现场及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照管工程等。
(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 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涉及费用的主要条款。
1)化石、文物。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专利技术。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
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交通运输。
①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测量放线。
①施工测量。 复测时发生错误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②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费用。
8)施工安全责任。
①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工程质量。
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由承包人负责试验工作。若监理对结果有疑问,要求进行重新检验,责任的承担同隐蔽工程的重新检查。
(6)竣工验收。
1)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验收过程。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7)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8)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9)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解决、 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