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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临沂造价工程师证书开始办理

环球网校·2017-03-31 17:08:47浏览75 收藏15
摘要   【摘要】临沂人事考试网发布:2016年度出版、测绘、造价、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领取证书正在办理中,请考生速来办理。 zx_sz { line-height:20px; padding:20px 0; text-align:center; font

  【摘要】临沂人事考试网发布:2016年度出版、测绘、造价、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领取证书正在办理中,请考生速来办理。

  2016年度出版、测绘、造价、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临沂考区2016年度出版、测绘、造价、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后下发到我市,现将证书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方式

  请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事处统一派人前来领取。(不对考生个人发放)(特别注意:考生将办证所需材料直接交工作单位所属县区统一审核办理)

  二、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1.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资格考试登记表》(自本通知附件下载打印,所在单位盖章)一份;

  3.两张照片(其中,一张一寸照片自行粘贴于《资格考试登记表》,另交一张两寸照片粘贴于合格证书,黑白彩色均可);

  4.本县区或市直单位合格人员花名册(自本通知附件下载填写打印),办证材料请务必按专业类别和证书编号排序;

  5.领取证书时请携带所在单位人事处开具的领取证书介绍信、领取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6.毕业证书原件(用于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7.报名资格审核时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上岗培训合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根据上级规定,报名审查时提交的证书,办证时须同时提交)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证材料申报时间

  自相关证书领取通知公布日起一个月以内递交办证材料,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四、证书领取时间

  各县区或市直单位在办证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后两周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综合科办理证书领取手续。请考生耐心等待,按照县区或单位告知的时间及时到办证材料递交地领取证书。

  五、领取地点和联系方式

序号

审核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1

兰山区

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政府11号楼二楼东北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8198534

2

罗庄区

罗庄区财税大厦16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老师科

8243206

3

河东区

河东区东夷大街,区行政中心院内西北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5楼,人事考试中心

8381625

4

郯城县

郯城县人防大厦14楼,郯城县人事考试中心

6107409

5

兰陵县

兰陵县惠民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沿街楼三楼教育培训科

15753920188

6

沂水县

沂水县正阳路19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四楼沂水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219959

7

沂南县

沂南县人社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5-6号窗口

3880805

8

平邑县

平邑县城银花路与明生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3号窗口

15269967216

9

费县

费县人社局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110202

10

蒙阴县

蒙阴县叠翠路189号,蒙阴县人社局二楼人事业务大厅

4270703

11

莒南县

莒南县黄海路12号,实验中学东50米路南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15725395900

12

临沭县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新东街18号二楼大厅东南角42号窗口)

2131308

1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区新华路39号管委会办公大楼234室

7958553

14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9楼党工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800512

15

临港经济  

开发区

临港经济开发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7667637

16

蒙山旅游区

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13办公室

5251787

17

市直

北京路33号,新临商银行大楼东临,人才规划大厦六楼西侧综合科。

(市直仅受理市直单位和各县区人社局办证业务,不对考生个人发放

8609929

  六、证书领取的有关规定要求

  (一)证书领取有效期的规定:根据原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考〔1998〕8号)文件规定,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不再发放。

  (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第二章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附件:

  1.介绍信格式

  2.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3.合格人员名单

  4.合格人员花名册(空白表)

  临沂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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