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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6)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 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08)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 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10)。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09)。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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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书的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10),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承揽——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记忆】主要负责人需要建章立制、给钱并检查。
【记忆】项目负责人需要落实责任,用好钱,组织制定措施,并汇报。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列入工程概算并不得挪着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13)。
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需要持证上岗。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1):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13),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四)监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安全监督检查权力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