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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章节知识点:合同法的概念

环球网校·2017-02-19 08:40:01浏览51 收藏20

  【摘要】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造价师考试并不难,找到适合的复习方法并付出努力,拿到造价工程师考试证书很easy!!!小编整理: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章节知识点:合同法的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章节知识点: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和要素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 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未反对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 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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