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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效合同

环球网校·2017-02-08 10:52:28浏览41 收藏8
摘要   【摘要】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造价师考试并不难,找到适合的复习方法并付出努力,拿到造价工程师考试证书很easy!!!小编整理: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效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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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效合同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P36上)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36上)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P36上)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P36中)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示】谁犯了错误就惩罚谁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P36中)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P36下)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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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效合同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P36下)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P37上)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

  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37上)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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