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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准考证下载通知

环球网校·2016-10-13 11:07:07浏览83 收藏8
摘要   【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16日,各位考友就要步入考场了。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频道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考场上一定要:镇定自信,坚持到底。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取得

  【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16日,各位考友就要步入考场了。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频道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考场上一定要:镇定自信,坚持到底。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2016年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下载通知

  1、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请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于10月8日9:00—16日16: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选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选择“武汉市”后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携带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2、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请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于10月8日9:00—16日16: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选择“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选择“湖北省”后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携带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过程中全场封闭,考试开始后两个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依据人社部第12号令,在考试结束后,人事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被认定雷同作答信息的试卷,当次科目成绩无效。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按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

  1、严守考试纪律,自觉诚信参考!

  2、由于我市多处市政设施施工,为避免拥堵及造成考场停车困难,请考生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摘录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提示,并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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