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规定,单位内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灭火、疏散演练的频率应为( )。
每周一次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每半年一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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