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下列对某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口的检查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 )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为1.1m
利用净宽度为0.9m的门作为消防救援口
消防救援口采用易于破碎的普通玻璃
消防救援口设有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