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为50m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级。
一
二
三
四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