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
乙
丙
丁
戊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根据题意丙类场所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空气循环使用的,所以C不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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