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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便于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2022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编制了《2022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2022年沈阳市本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的依据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同时明确了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收部门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目录清单调整情况
较去年相比,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辽财税函〔2021〕629号),应急部门增加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等收费项目省市分成政策的复函》(辽财税函〔2022〕311号),考试院增加了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招生考试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税函〔2022〕113号),取消了教育部门的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和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三、其他事项
1.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执收单位在工作中若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随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官方原文链接:http://www.sjtq.gov.cn/zwgk/fdzdgknr/sfxm/xzsyxsfmlqd/202208/t20220822_4027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