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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和排烟设施检测与验收
1)检查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部位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
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60m;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排烟系统与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4)当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时,其风量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量应按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规范中的规定值;排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06)9.4.4)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排烟风机,并应满足280℃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其设置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016-2006)9.4.8)
6)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并应在现场设置方便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06)9.4.6)
7)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规范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06)9.3.5、9.3.6)
8)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有关规定。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
②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③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④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9)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有关规定。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现场手动启动。
②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④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⑤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起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支管应设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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