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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 0 区、1 区和 2 区。
(2)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 20 区、21 区和 22 区。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 0 区、1区、2 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0 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2.2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 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0 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GB50058-2014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0 区
2.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1 区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2 区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 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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