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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是发生火灾时进行有效灭火救援行动的重要设施。本节主要介绍这些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一、定义
(1)消防登高面
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称为该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也称建筑的消防扑救面。
(2)消防救援场地
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一侧,地面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和供消防车停靠并进行灭火救援的作业场地,该场地就称为消防救援场地。
(3)灭火救援窗
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一侧外墙上设置的供消防人员快速进入建筑主体且便于识别的灭火救援窗口称为灭火救援窗。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
二、合理确定消防登高面
对于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的立面和消防车道等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根据消防登高车的变幅角的范围以及实地作业,进深不大于4m的裙房不会影响举高车的操作。
因此,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员快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和救援。
三、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队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10m为妥。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2.2-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及条文说明7.2.2: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采用5%的坡度。)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根据火场经验和登高车的操作,一般距建筑5m,最大距离可由建筑高度、举高车的额定工作高度确定。一般如果扑救50m以上的建筑火灾,在5~13m内消防登高车可达其额定高度,为方便布置,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三)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由于需承受30~50t举高车的重量,对中后桥的荷载也需26t,故从结构上考虑应作局部处理。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内。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登高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四、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在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除少数建筑外,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因此有必要在外墙上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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