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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及容量计算
1. 消防水池——设置范围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不满足、枝状、>20L/s、H>50m。
2.消防水池——设置要求
1)市政满足室外给水流量,消防水池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即可。
2)当市政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在水池中砌一道墙,将消防水拦住,不被其他泵抽走。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2016考点)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加1m消防车进水口离地面高度,下面最多5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如中间隔有墙体等。)
3.消防水池——容积计算
水池总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 和 无效容积(附加容积)。
(1)有效容积
3.确定火灾延续时间:
4.计算:容积=流量×火灾延续时间
注意:
1)流量的单位换算,规范中栓的流量单位是L/s,规范中给出的火灾延续时间当单位为小时(h),故将小时(h)转化为秒(s)。即:1h=3600s。
2)规范给出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L/m2·min)以及作用面积(m2),将二者转化为流量(L/s),即自喷流量=喷水强度(L/m2·min)·作用面积(m2)/60s=L/s。
3)最后算出的水池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1m3=1000L。
5.复核: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2017案例考点)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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