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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
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的有关规定。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2=9 或 表 3=2=1 0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2=9 或 表 3=2=1 0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5 L/S。
(2)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2=1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3的规定值。
2)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2=1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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