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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
职业技能政策解读
为全面规范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19〕72号),现对云人社办通〔2019〕72号文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关于执行时间
云人社办通〔2019〕72号文的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指的是企业职工在2020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云人社办通〔2019〕72号文件的政策要求执行;企业职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仍按2019年的政策执行。
二、关于2020年调整提高的部分职业工种
2020年我省调整提高的30个职业(工种),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云南省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调整提高部分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2020年)》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上浮30%,分别为: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
三、关于共同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能力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促进、基金监管等部门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规范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各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职业培训过程的管理,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各级地方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38号)文件中“企业职工在参加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须持有下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达到提升等级所需年限”的规定;各级就业促进部门负责落实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的规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补贴发放工作;各级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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