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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申领条件及 发放补贴标准严格按照 川人社发〔2017〕31号 文件执行。 我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社局适时制定,紧缺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11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执行。
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的具体经办和受理,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地原则,分别负责当地参保企业职工的申领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核定申领人参保缴费情况,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 )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 www.scpxjd.com )核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 的真实性,凡无法查询到的证书,概不受理。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员(明细)表》,实行台账管理。每月24日(含当日)前申领审核通过的人员,作为当月计划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用款计划表》进行补贴发放。每月24日以后申领审核通过的,列入下月计划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的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当月用款计划表,当月3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统一编制全市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计划,并于次月4 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如遇节假日,需提前制定发放计划,按上述操作程序提前办理,在节假日前将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在相关信息系统标识该职工已领取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情况。
六、自2017年9月起,各县区于每月1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报市就业局。
联系方式: 雷华-223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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