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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6.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7.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8.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9.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0.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2.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13.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4.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5.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16.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17.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18.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19.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20.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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