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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修条件维修年限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2)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①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②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3)送修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机构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铭牌标志。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清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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