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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四条 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
(一) 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 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 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批。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阅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老师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资料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审查老师组(组长应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审查老师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老师组的成员和审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项应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老师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 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老师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批准前的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六章 标准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协会官网(www.cfpa.cn)进行公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
T/ CFPA–XXX-XXXX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归口管理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于每年初下达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后,由承担复审的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审材料包括:
(一) 标准复审报告;
(二)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 ,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制并分发。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